必一体育:生态环境部:水泥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公开征求意见!
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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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化指标、重污染天气的减排措施与核查方法。适用于水泥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也可作为水泥工业企业提升全过程污染防治水平选择的参考。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泥矿山原料开采企业或生产工序的绩效分级管理。征求意见稿在绩效指标分级要求中规定了排放限值:
A级企业的绩效指标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10%)分别不高于10、35、50mg/m,氨逃逸8mg/m(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为脱硝剂的)。
B级企业的绩效指标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10%)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氨逃逸8mg/m(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为脱硝剂的)。
C级企业的绩效指标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10%)分别不高于20、100、260mg/m,氨逃逸8mg/m(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为脱硝剂的)。
独立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绩效引领性企业:独立热源。采用天然气锅炉时,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3.5%)分别不高于10、20、50mg/m;采用热风炉时,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8%)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指出,本标准将A级企业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氨逃逸从5mg/m调整到8mg/m;对A、B、C级烘干系统要求利用水泥窑余热,PM、SO₂、NOx排放浓度与窑头或窑尾烟气限值要求相同。本标准增加了绩效引领企业独立热源烘干机、烘干磨热源SO₂排放浓度要求,明确了采用天然气锅炉和采用热风炉为热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基准含氧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也可作为水泥工业企业提升全过程污染防治水平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736号)
从事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生产、独立粉磨站、矿渣粉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加工的工业,包括GB/T4754-2017中的水泥制造(C3011)、水泥制品制造(C3021)、砼结构构件制造(C3022),其他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制造可参照本标准的水泥制品。
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4.1 水泥工业企业涉及破碎、烧成、粉磨、包装等生产工艺,典型工艺流程和主要产排污环节参见附录A,国家重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简称参见附录B。
4.2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8个方面;独立粉磨站、矿渣粉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8个方面。
4.3 水泥生产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指标应满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应符合HJ847的要求,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应符合HJ848的要求。
4.4 根据企业绩效指标的差异化情况,本标准将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级别,将独立粉磨站、矿渣粉生产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分为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绩效非引领性企业。
4.5 水泥熟料生产与水泥粉磨工序共用同一个排污许可证的,其熟料输送至粉磨工序未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方式的,粉磨工序按“独立粉磨站”进行绩效指标管理。
4.6 水泥熟料企业或独立粉磨站内的水泥制品/矿渣粉生产工序,无需单独进行绩效评定。拟评为A/B级的水泥熟料企业,其独立粉磨站、水泥制品、矿渣粉工序绩效指标应评为绩效引领性。
4.7 差异化绩效等级应作为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执行差异化减排措施的依据,也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企业差异化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依据。
采用单线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工艺(特种水泥生产线水泥企业应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和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采用高效稳定污染治理技术,实现污染物的有效减排。
a)水泥窑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设计效率不低于99.99%),其他产尘点采用袋式除尘或其他高效除尘设施;
b)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组合脱硝技术或其他成熟高效脱硝技术;
c)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质为脱硝剂的水泥窑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氨逃逸,企业每吨熟料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千克(以氨水质量浓度20%折算);
d)SO₂不能满足排放浓度的水泥窑窑尾应配备湿法脱硫、干法脱硫或复合脱硫等技术,其中干法脱硫或复合脱硫技术可作为生料磨未运转期间的备用脱硫设施;
5.1.3.2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热源采用窑头烟气余热或采用脱硫脱硝并达到排放浓度要求的窑尾烟气余热时,PM不高于10mg/m;采用其他窑尾烟气余热时,PM、SO₂、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10%)分别不高于10、35、50mg/m。
5.1.3.4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按GB4915、GB30485或地方标准执行。
5.1.4.1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通过增加集尘罩面积、增大负压等方式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5.1.4.2 物料装卸。干粉煤灰等粉状物料使用专用罐车卸料至密闭料仓;煤、石灰石及其他易产尘物料卸料口设集气罩并配袋式除尘器或喷淋等有效抑尘设施;熟料卸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或有效抑尘措施;水泥袋装车间全封闭,且装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系统;水泥散装采用密闭罐车,并配备带抽风口的散装卸料器;氨水或液氨采用专用罐车运输,卸车点配套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
5.1.4.3 物料储存。石灰石、页岩、泥岩、煤矸石、煤等原燃料在封闭料棚内存放,熟料封闭储存。料棚(除熟料外)中物料倒运等易产尘区域有喷干雾等有效抑尘设施。生料、干粉煤灰、矿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采用封闭措施,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停窑期间有备用处理措施,废气达标后排放。车辆行驶区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装自动门。
5.1.4.4 物料输送。物料采用封闭输送(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等方式),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正常生产时无可见烟粉尘外逸与撒料。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厂内转运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罐车等方式。
5.1.4.5 生产工序。石灰石、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在封闭车间中进行,在进料口设置集气罩或封闭,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磨前喂料装置、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密闭。窑系统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熟料冷却机卸料口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氨水或液氨采用专用罐车运输,配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氨罐区及易泄漏点位设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5.1.4.6 车辆冲洗。厂区出口或汽车运输料场出口(料场出口与厂区出口距离在100米以内的可合并安装1处洗车台)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轮、底盘进行冲洗。如厂区出口与料场出口距离大于100米,在料场出口增设车轮自动冲洗设施。厂区出口或汽车运输料场出口洗车台长度宜在12米以上,洗车台合理设置冲洗时间,确保车辆清洁。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5.1.4.7 扬尘防控。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及时清扫、洒水。厂区裸露地面采用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
5.1.5.1 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分生产线记录企业生产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DCS数据保存五年以上。
a)生产设施参数包括水泥窑喂料量、喂煤量(窑头燃烧器、分解炉)、分解炉温度,预热器出口温度、CO浓度,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入窑量,DCS系统能够显示以上数据;
b)环保设施参数包括窑尾排放口烟气量、含氧量、烟气温度、氨排放浓度;除尘器风量、风机电流、PM排放浓度;有脱硫设施的,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剂仓料(液)位(与CEMS时间同步)、风机电流、SO₂排放浓度;脱硝剂使用量,脱硝剂仓(液)位,脱硝反应器出入口烟气温度、压力和NOx浓度,风机电流,NOx排放浓度。
5.1.5.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煤磨排气筒、水泥磨排气筒安装CEMS(含窑尾脱硝氨逃逸)。按《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要求,一年内正常运行期间的PM、SO₂和NOx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数据,达标占比要求在95%及以上。CEMS数据保存至少包括最近12个月的1分钟均值、36个月的1小时均值及60个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
b)能够覆盖成品(熟料、散装水泥、袋装水泥)装卸的所有运输车辆出入口;c)CEMS的监测站房内和采样平台;
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生产设施名称(如生料磨、水泥窑、水泥磨等)、编码、设计年产能、满负荷生产日产量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天记录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有协同处置的企业应同步记录处置废物的种类、处置时间、处置量等;
b)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按照设施类别如除尘器、脱硝设施、脱硫设施(如果有)等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按日记录氨水或尿素等脱硝剂和脱硫剂(如果有)使用量、副产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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